渝府地〔2013〕69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实施文峰镇集镇规划建设土地征收的请示》(巫溪府文[201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你县将文峰镇文峰村二社集体建设用地0.0610公顷予以征收。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0610公顷。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同意你县将文峰镇文峰村二社1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你县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和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请你县将有关本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及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0日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