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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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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重庆市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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