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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建设工业园区宁港组团一期标准厂房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01-16

渝府地〔201322

 

巫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建设工业园区宁港组团一期标准厂房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巫溪府文[2012]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将你县花台乡川主村23社集体农用地6.1219公顷(其中耕地3.9752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07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331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5333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作为你县建设工业园区宁港组团一期标准厂房项目用地。

三、同意你县将花台乡川主村222名、3267名(共计289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你县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3.9752公顷耕地的质量。

五、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和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请你县将有关本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及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附: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和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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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重庆市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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