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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溪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09-16

渝府地〔20131031

 

巫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实施尖山、通城等四个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巫溪府文〔2013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县将尖山镇尖山村一社、二社,通城镇长安村四社、五社,古路镇麻柳村八社、龙平村一社,下堡镇下堡村前进一社集体农用地4.3321公顷(其中耕地3.6990公顷)连同未利用地0.22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134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6887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同意你县将尖山镇尖山村一社6名、二社40名,通城镇长安村四社7名、五社23名,古路镇麻柳村八社9名、龙平村一社26名,下堡镇下堡村前进一社18名(共计129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你县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3.6990公顷耕地的质量。

五、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请你县将有关本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及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附件: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910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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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重庆市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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