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地〔2015〕54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巫溪县长明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巫溪府文〔201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并由你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县将宁厂镇双溪村1社集体农用地0.1737公顷(其中耕地0.17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1737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作为建设长明水电站工程的用地。
三、同意你县将宁厂镇双溪村1社4名(共计4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你县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0.1737公顷耕地的质量。
五、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请你县将有关本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