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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3
渝文备 〔2013〕 223号

渝文备[2013]223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巫溪府发〔20134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30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不同区域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地区(镇政府、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三类地区(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2、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6500元。

3、宅基地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11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巫溪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巫溪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巫溪县征收土地宅基地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巫溪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60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30

 

砖墙(片石)瓦盖

39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0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290

 

石棉瓦、玻纤瓦盖

26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100

 

简易棚房

8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以下(不含2.4),1.5以上(含1.5)的,按同类房屋标

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以下(不含1.5),1以上(含1)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以下(不含1)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板房

屋补偿。

5、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6、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2

 

巫溪县征收土地宅基地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单位

单 价(元)

 

堡坎围墙

条石

m3

70

房屋基础堡坎不补偿。

片石

m3

60

m3

64

土围墙

m3

20

水泥(三合土)

m3

60

简易

m3

14

 

石板

m2

16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或土质地面等,不计算。

水泥

m2

50

三合土

m2

30

m2

10

粪坑

 

m3

30

 

沼气池

 

3500

正常使用的沼气池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928日印发

 校核:李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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