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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3
渝文备 〔2013〕 223号

渝文备[2013]22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巫溪府发〔2013〕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30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不同区域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地区(镇政府、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三类地区(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2、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6500元。

3、宅基地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巫溪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巫溪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巫溪县征收土地宅基地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巫溪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60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30

 

砖墙(片石)瓦盖

39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0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290

 

石棉瓦、玻纤瓦盖

26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100

 

简易棚房

80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

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板房

屋补偿。

5、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6、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2

 

巫溪县征收土地宅基地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位

单 价(元)

备  注

堡坎围墙

条石

m3

70

房屋基础堡坎不补偿。

片石

m3

60

砖

m3

64

土围墙

m3

20

水泥(三合土)

m3

60

简易

m3

14

地

 

坝

石板

m2

16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或土质地面等,不计算。

水泥

m2

50

三合土

m2

30

土

m2

10

粪坑

 

m3

30

 

沼气池

 

个

3500

正常使用的沼气池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印发

 校核:李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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