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3]22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巫溪府发〔2013〕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30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不同区域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地区(镇政府、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三类地区(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2、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6500元。
3、宅基地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巫溪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巫溪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巫溪县征收土地宅基地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巫溪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66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600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430 |
|
砖墙(片石)瓦盖 |
390 |
|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300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290 |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26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100 |
|
简易棚房 |
80 |
|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
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板房
屋补偿。
5、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6、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2
巫溪县征收土地宅基地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结 构 |
单位 |
单 价(元) |
备 注 |
堡坎围墙 |
条石 |
m3 |
70 |
房屋基础堡坎不补偿。 |
片石 |
m3 |
60 |
砖 |
m3 |
64 |
土围墙 |
m3 |
20 |
水泥(三合土) |
m3 |
60 |
简易 |
m3 |
14 |
地
坝 |
石板 |
m2 |
16 |
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或土质地面等,不计算。 |
水泥 |
m2 |
50 |
三合土 |
m2 |
30 |
土 |
m2 |
10 |
粪坑 |
|
m3 |
30 |
|
沼气池 |
|
个 |
3500 |
正常使用的沼气池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校核:李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