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年度征收计划编制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调控和计划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我局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暂行)》。请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每年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暂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拟定的次年征收计划送市国土房管局汇总审核,经报审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征收年度计划。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暂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指导意见
(暂行)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模调控和计划管理,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结合,满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管理,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公共利益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模。
(二)坚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结合,突出重点,合理确定本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及实施时序。
(三)坚持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体现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确保征收计划顺利实施。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五)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八)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九)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编制内容及要求
(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公益类别、项目地点、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户数、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安置房源保障等内容。
(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举的公共利益分类,对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确定征收计划项目类别,然后根据项目类别分类统计,确定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模。
(三)上报的征收项目应有一定的前期工作深度且具备当年实施的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应将安置房源保障计划纳入征收计划,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四)各区县(自治县)应认真填报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明细表、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分类计划表、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保障计划表等系列表格,形成由文字报告、表格成果、图件成果组成的年度征收计划。
五、编制程序
每年10月为计划编制前期准备阶段,11月为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和编制阶段。征收计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拟定的次年征收计划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送市国土房管局汇总审核,经报审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发函下达各地年度征收计划。
超过提交截止日未提交征收计划的,将视为该区县(自治县)无次年度征收计划。
六、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一)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应执行经批准的当年征收计划,未纳入当年征收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征收。
(二)因公益项目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确需追加计划的,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向市国土房管局书面提出增加征收计划的函,并说明增加的原因和具体的方案。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追加征收计划后,再启动征收项目。
(三)征收计划执行情况将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范化考核体系。内容包括征收决定占征收计划比例、征收签约率、强制执行情况和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将组织对征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征收计划执行情况将作为次年征收计划审批下达的依据之一。